非法占用农用地 建设机动车教练场 玉林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开庭审理

玉林晚报 2020-03-20 07:50 大字

庭审现场

3月17日上午,温某、宁某某、冯某某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和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职。

案发2015年至2016年间,温某、宁某某、冯某某共同租用位于玉林市第二垃圾处理场(福绵区新桥镇永宁村垃圾处理场)南面的土地时,在未办理土地征占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上建设机动车教练场(汽车驾驶员考试场)。

后经广西国土资源厅鉴定,认定宁某某机动车教练场非法建设占用地块面积共6.1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旱地)面积2.54公顷中,被机动车教练场、机动车专用道路等硬化面压占破坏的面积为2.23公顷,被砂石、镇土区压占的面积为0.31公顷,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2019年11月27日,福绵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温某、宁某某、冯某某3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9月12日,福绵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月26日,福绵区人民法院对温某、宁某某、冯某某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温某、宁某某、冯某某共同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57272元,支付测绘费、鉴定费、公告费共105334元,并在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二审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温某、宁某某、冯某某3名上诉人毁坏土地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和耕地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至今未恢复,依法应承担修复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全部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绵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温某等3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该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廖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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