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敲诈勒索、职务侵占、寻衅滋事 原新团社区干部杜某湖等6人出庭受审

玉林日报 2020-01-10 06:56 大字

▲杜某湖等6被告人出庭受审。

本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陈榆)继2019年12月18日新团涉恶系列案之一高某玮等13人涉恶案开庭后,1月6日上午,该系列案第二起案件 原新团社区干部杜某湖等6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职务侵占、寻衅滋事一案在玉州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

当天,被告人杜某湖、罗某、高某勋、周某清(女)、吴某、黄某勇出庭受审。公诉机关指控6名被告人共涉嫌敲诈勒索、职务侵占、寻衅滋事3项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期间,杜某湖、罗某、高某勋、周某清伙同高某玮(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利用他们担任新团居委会干部的职务便利,在陶某新等12户管辖区内居民到居委会开具证明以安装电表时通过高某玮向该12户居民每户索取23500元,共收取282000元,除去交给供电部门安装费44160元外,余款被他们瓜分。另梁某等5户居民在建房过程中,因需出入该社区道路,吴某向该5户共索要了50000元。

在2009年期间,杜某湖等社区干部在征地建设社区办公楼的过程中,多征收了1333.3平方米土地,后将其中的1300多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出让给其他人建房,共非法获利1567200元,各被告人将该款予以瓜分。

被告人杜某湖、高某勋于2010年12月9日强迫广西玉林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位于玉州区人民西路的一块土地(约380平方米)出租给其使用,后以其他借口推诿拒交租金,强占该地至案发。

检察机关认为,杜某湖、高某勋、罗某、周某清、吴某要挟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杜某湖、高某勋、罗某、黄某勇、周某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杜某湖、高某勋长期强占其他人土地出租获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杜某湖、高某勋、罗某、周某清身为农村“两委”人员,放纵高某玮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致使该犯罪集团坐大成患,应依法严惩。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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