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完硫酸跑进刑侦大队 算不算自首? 市中院将庭审搬进名山社区,该案将择日宣判

玉林晚报 2019-12-25 07:33 大字

向路人泼硫酸后,转身跑进刑侦大队,这算不算自首?12月24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玉州区名山街道名山社区,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700多名群众在社区广场旁听了案件审理。

向路人泼硫酸,致人轻伤二级

当天,现年42岁的李某林被押上被告席。今年6月4日13时许,他在教育中路玉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门口处,将硫酸泼向路经该处的杨某云,致杨背部等多处皮肤损伤。经鉴定,杨某云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李某林作案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李某林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将择日宣判

当天庭审中,李某林承认自己向被害人泼了硫酸,他与被害人不认识,但事出有因,且泼完硫酸后马上到刑侦大队投案自首。李某林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他的自首情节,对他的量刑过重。

李某林的指定辩护人也认为,李某林作案后走进刑侦大队投案、如实说明作案过程,其行为应该是自首。

对此,检察员则认为,李某林不是主动投案,而是被动的。事发后,被害人在后面追李,李怕遭到报复,转身跑进刑侦大队是为了求助,不是自首。

当天庭审,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作最后陈述等环节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邱俊华 林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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