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汇25万给朋友 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 焦点:是不当得利,还是财产损赔? 法院: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判返还

玉林晚报 2019-05-24 07:36 大字

丈夫生前转款25万元给朋友,对方随即用该款向妻子购买了一套房屋。妻子在清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了银行转账凭证,一纸诉状将该朋友诉至法院追钱。

由于丈夫已去世,当初为何转款给朋友,不得而知,如何认定这25万元成了案件的关键。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讼争的2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朋友取得该款没有合法根据,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判返还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的损失。

清理丈夫遗物

妻子发现25万银行转账凭证

曾某生前与谭某属朋友关系。2010年3月,曾某以儿子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受让对方在玉林城区某小区一套房屋的指标。谭某为了让自己的孩子在该地段上小学,恳求曾某将上述指标房转卖给其并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30万元,其中有5万元暂作谭某装修房屋的费用。

2015年7月3日,曾某从其银行账户转款25万元到谭某的账户,谭某收到该款后,立即转该款给曾某的妻子作为支付购房款项并取得与该转让房屋有关的凭证原件及房屋钥匙。

2015年11月,曾某病故。曾某去世后,其妻在清理曾某的遗物时,找到了该银行转账凭证。对于如此大一笔款项的处置,曾某的妻子认为这是丈夫生前借给谭某的,谭某理应归还这笔钱。但谭某否认该款为借款,说该25万元是曾某归还之前的借款。

在多次向谭某追讨该笔钱款未果后,曾某的妻子只好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历经两审,法院最终认定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

由于曾某去世,当初他为何转款给谭某,不得而知。如何认定这25万元成了案件审理的关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曾某的银行账户在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间的存款余额维持在50万元至80万元之间。而谭某在2018年3月取得了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病故,曾某的母亲、妻子及三个子女均有权继承曾某的遗产。曾某于2015年7月3日转款25万元给被告谭某的银行账户,既不欠谭某的款,也没有与其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因此谭某没有理由取得这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谭某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给上述拥有财产继承权的5名原告,并支付从原告主张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谭某辩称该25万元是曾某归还之前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玉州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谭某还款项25万元给原告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谭某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讼争的25万元是原告与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谭某取得曾某的25万元款项没有合法根据,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该案应当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无法弄清曾某当初为何转款给谭某,但现有证据证实转款时曾某经济上不困难,银行账户中存款富足,不必向谭某借款;也没有证据证实曾某有其他往来。而谭某也没有证据证实曾某向其借款。

曾某与谭某之间不存在债务的情况,曾某转款给谭某是主动的、明知的,而非错误汇款,且转款后并未立即要求对方返还,与不当得利性质不同。现实中,如果发现自己错误汇款给他人,汇款人会立即要求得款人返还或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但曾某并未要求对方返还。之后,曾某还与对方就房屋转让问题有过多次联系,说明该25万元是曾某主动给予,不排除曾某存在向谭某赠予的可能,如果赠予行为存在,谭某取得款项就有法律上的依据。

此外,讼争的25万元是一笔巨款,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消费或普通的人际交往,该款属于曾某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理巨额的共同财产,将该巨款赠予与夫妻无关的他人,必然会损害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因此,本案以侵害共有财产权处理更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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