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玉林日报 2019-03-29 07: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马瑜)日前,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了《玉林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细则》共6章30条,分总则、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附则等。《细则》在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玉林市实际,进一步作了细化,提出了创新举措。《细则》强调,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管安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细则》明确,要建立并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公开制度;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相关考核、干部考察内容。

《细则》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嘉奖或记功。

《细则》强调,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将被严格追究责任。

《细则》明确,领导干部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五种情形的,将实施问责,并明确了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八种问责方式;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细则》自2019年2月26日起施行,要求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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