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推搡、扇耳光、脚踢…… 对校园欺凌, 检察官教育孩子大胆说“不”!

玉林晚报 2018-11-27 07:37 大字

玉林市检察院“检爱”家长法治宣讲团在万秀小学巡讲。

▲玉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雪操和有关部门领导,在东城小学法治巡讲活动中领誓。

▲玉林市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张景源受聘为玉林市一中法治副校长。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在广西玉林技师学院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

近日,广东出台校园欺凌治理方案,起侮辱性绰号也属欺凌,或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其整治力度获得了社会赞许。那么,什么是校园欺凌?危害有多大?如何及时有效预防?检察官通过以案说法,教育孩子遭遇校园欺凌时要大胆说“不”,学会正确处理。

典型案例:以暴制暴,伤人伤己

16岁的肖某与同学王某等人有纠纷,被王某一方殴打后,一直怀恨在心,并寻找机会报复。

一天,肖某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以为张某就是王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5人持铁管上前追赶,将张某左手打致轻伤。

法院经审判认为,肖某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事八个月。

检察官:青少年应学会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被他人暴力伤害后,应向家长或老师求助,忍气吞声或自行找人帮忙打架,常导致事态扩大无法收拾。以暴制暴更不可取。校园暴力刑事案例中,常有因以暴制暴行为伤及他人,并致自己承担刑罚的后果。该案中,肖某被他人殴打后,心有怨气企图报复,并在不确定被害人即报复对方的情况下,纠集他人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致其轻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典型案例:纠集“外人”,聚众斗殴

16岁的郭某与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打架。

随后,郭某纠集社会人员李某、姜某,李某又纠集杨某、张某、荆某等人到案发地点。李某持钢丝锁、荆某持套刀,杨某、张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轻伤二级。

经法院审理认定,郭某等与他人合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在校园暴力案件中,常有校内学生纠集社会不良人员共同对他人实施暴力的情形,由于社会不良人员的参与,常使暴力情节更恶劣,事件后果更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侮辱打骂,拍照散布

某初中女生庞某与珍珍(化名)是同校同学,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庞某将事情告诉了王某。王某决定替庞某出气。

将珍珍骗到某KTV包厢内后,王某伙同10余名青少年男女对珍珍进行辱骂、殴打、吐口水,剪珍珍的头发,往珍珍身上涂BB霜,强塞珍珍食用他人吃过的汉堡包等,同时用手机拍照并将相片散布到网上。

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王某被法院以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检察官:校园暴力不一定发生在校园,放学之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上和肉体上感到痛苦,通常都是反复发生的,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是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也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备受煎熬。如该案的受害人珍珍,身体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容易留下心理阴影,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

防治宣传:

让孩子了解危害,学会正解处理

“校园欺凌又叫校园暴力,是指同学之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等行为,校园欺凌大多发生在中小学。”玉林市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李绩荣告诉记者,近年来,玉林两级检察院加大了防治力度,不仅对此类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还联合有关部门走进校园做好预防校园欺凌的防治宣传。

组建检察官和家长法治宣讲团,检察机关多次深入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包括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全部带头担任法治副校长。预防校园欺凌就是检察机关开展法治进校园的一项重点内容,多采取表演情景剧以案释法,开展模拟校园欺凌体验活动等方式,让同学们从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多维角度,深入了解校园欺凌的危害,增强学生自觉遵法守法及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让学生明白我们是法治国家,青春期的叛逆不能成为犯错不计后果的借口。

目前,校园欺凌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冲击社会道德底线,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比较常见的罪名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制猥亵等。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代表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严重校园欺凌案件的背后,包括其他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背后,往往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社会没有尽到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影子。”李科长说,如旅馆或者其他人员接待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且未依法报告,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出售、提供烟酒等,都是诱发校园欺凌和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所以,预防校园欺凌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自律,还需要多措并举。今年以来,检察机关还开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试点工作,对于这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一批旅馆、歌舞娱乐场所、网吧进行了处罚,提升全社会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自觉,为学校创造了更加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黄玮希 李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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