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快速路大队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快速路大队已于2018年1月16日在《榆林日报》第7版,依法对机动车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或不领取的车辆进行了公告,现公告期已达3个月,绕城快速路大队将对已公告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绕城快速路大队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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