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着发呆、颤抖不止……这名考生有点“怪”

玉林日报 2018-03-01 11:29 大字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替考入刑”后,就屡有替考案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消息见诸媒体。近日,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了一起成人高考替考案,从事成人高考招生宣传工作的刘某为留住生源找人帮忙替考,结果在考场上当场被识破。

2017年6月,麦某通过宣传单找到刘某,希望其帮忙报名某大学的考试,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然而,到了2017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夕,麦某突然说自己在广东打工没空回来考试,央求刘某想办法找人代考。当时,意识到考试监管严格的刘某拒绝了麦某的请求,但一想到失去这个考生名额就少赚一笔钱,不免心生惋惜。同年10月24日,刘某在母校与师弟打球,听同学们谈论起考试,刘某想起找人替考一事,便试探性地询问同学宁某能否帮忙,宁某听后的第一反应便是询问替人考试安不安全,但听到有500元好处费拿也就同意了。

2017年10月28日,宁某应约到了考点,也顺利地通过检验坐到了被替考人的座位号上。首次替人考试的他极为紧张,以致开考铃响了良久仍坐着发呆,神态很不对劲。这时,监考老师善意地走过去提醒考生开始答题,谁知宁某看见老师走近更为紧张,忍不住颤抖,监考老师见此反应便拿起身份证对比,发现身份证上的照片与本人相差甚远,于是向机动监考员报告。随后,宁某被叫出考场询问准考证的个人信息,宁某均回答不出且相当紧张,监考人员便怀疑其替人考试。宁某交卷后,被带到考务室核实身份,就此东窗事发。

日前,经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被玉州区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替考,于个人而言是弄虚作假的不诚信行为,于社会而言是破坏制度公平公正性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参与考试学生的利益,想取得好成绩应当奋发苦读,切莫投机取巧、心怀侥幸。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作弊”是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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