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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夜,3岁半男童看烟花炸伤眼球 市中院法官刚调解的这个棘手老案子,让我们来看看它带来的警示意义

玉林晚报 2018-02-06 11:59 大字

3年前的除夕夜,福绵区3岁半的男孩小明(化名)在观看烟花时被炸伤右眼。谁该为孩子的伤负责?这起官司一打再打,历经法院一审、二审、重审程序……

这个棘手的老案子,玉林市中院民三庭法官前阵子刚调解下来。眼下,春节临近,办案法官说,这个案子特别有警示意义。

除夕夜孩子被烟花炸伤右眼

大过年的,一边是年幼的孩子受伤在医院治疗,一边跑公安、跑安监等部门处理纠纷……3年前的那个春节,对小明一家来说是心力交瘁的。

2015年2月18日(农历年三十)晚,玉林市福绵区大街小巷鞭炮齐鸣,沉浸在欢乐的氛围中。小明在家吃过晚饭后,看到小东(化名、不足10岁的男孩)在其房屋门前街道燃放一个“3000型中国结”塔形烟花,也高高兴兴地过来观看。而对这一幕大人们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存在。

很快,一声惨叫声划破了喜庆的氛围,大人们寻声而至,看到小明正捂着眼睛惨烈痛哭。原来,烟花在燃放过程中突然爆炸,将在一旁观看的小明的眼睛炸伤。

看到年幼儿子这副惨状,小明的父母既心疼又着急,当即报了警。

小东的父亲与小明的父亲是堂兄弟。他在村里开有一个小店,临近春节便进购一些烟花爆竹在店中卖,他万万没想到儿子拿店中的烟花来燃放惹出了这么大的事情。

见小明伤势严重,小东的家人给了15000元治疗费,可这远远不够小明的治疗费。

事发后,小明父母带孩子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之后转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门诊治疗,这样治疗下来所花的费用就是十多万元。

小明原来长得挺可爱的,右眼一被炸伤,右眼球破裂,造成右眼外观改变且眼球萎缩,构成了八级伤残。

谁来担责?官司一打再打?

谁来为儿子的伤担责呢?谁来承担治疗费呢?出事后,小明的父母曾到当地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安监部门要求调解处理未果。

无奈之下,小明及家人只好向法院起诉,他们不仅将小东及其监护人诉至法庭,还将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列为被告。因为小东一方说出事的烟花爆竹是从烟花爆竹专营店进购的,属于三无产品。

小明及家人请求烟花爆竹专营店、小东及其法定监护人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0914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判决烟花爆竹专营店承担小明合理损失的80%民事赔偿责任,小东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10%民事赔偿责任,小明及其法定监护人自负10%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烟花爆竹专营店不服上诉。玉林市中院二审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烟花爆竹专营店仍不服上诉。案件就这样又到了玉林中院民三庭。

赔偿有分歧烟花爆竹专营店、放烟花者各有说法

2017年11月22日上午,民三庭副庭长梁开路担任审判长带领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争辩非常激烈。

烟花爆竹专营店认为,本案无证据证实涉案烟花是其所销售,也没有证据证实涉案烟花质量不合格及小明所受伤害是由涉案烟花爆炸导致或与涉案烟花爆炸存在因果关系,即使确实发生了烟花爆炸,并导致了小明出现本案损害后果,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过高。

小明一方认为,其已经证明涉案烟花为烟花爆竹专营店所销售,并且属三无产品,存在着产品质量问题,本案属于特别侵权的伤害案,按民事举证责任的规定,应由烟花爆竹专营店举证涉案烟花不是其卖给小东的父亲或是伪劣产品,其认为烟花爆竹专营店承担90%的责任更为合理。

小东一方则认为,一审认定涉案烟花为缺陷产品且是烟花爆竹专营店所销售的正确,但对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小明的各项损失有异议,认为小明一方属农村居民。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归纳了各方争议的焦点,各方进行了唇枪舌剑的辩论,在查明案情事实后,合议庭成员还组织了各方进行调解,由于各方尚存较大的分歧,未能当庭和解。

悉心调解棘手老案子终于成功化解

虽然各方对赔偿的数额分歧大,但从出事到如今快3年了,各方渴望解决此事的心情应该是一致的,民三庭陈凤贞法官觉得案子还是可以继续争取调解结案。

于是,她分头找到各方当事人,逐一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并释法说理,让他们认清各自在这起事件中应该要担负的责任……

这样的工作,她反复做了很多次,折腾了很久,终于,各方当事人对赔偿的数额有了一个大体的共识。

见时机成熟,今年1月15日上午,陈凤贞法官约小明、小东的监护人及烟花爆竹专营店的老板等人一起来到她的办公室坐下来调解。

虽然前期的工作让各方都有了一个大体的共识,但具体到赔偿数额还是费了不少工夫。

调解从上午9时开始,到最后达成调解时已是中午12时30分过了。在陈凤贞的耐心调解下,各方最后都作了一定让步,烟花爆竹专营店赔偿小明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小东的监护人也表示愿意多承担点赔偿,赔偿小明共计4万余元(包括之前给付的1.5万元治疗费)。

案子调解成功了,各方当事人终于打开心结、卸下了“担子”,他们纷纷向陈法官道谢,还主动握手言和。

调解的第二天,小东的监护人便履行了赔偿义务,而烟花爆竹专营店也在几天前将赔偿款履行到位。

教训深刻不要让未成年人独自燃放烟花爆竹

案子至此,对各方当事人来说,这个年可以过得踏实些了。可对历经此事的他们来说都有着深刻教训。

办案法官说,在二审中烟花爆竹专营店专门出示一份安监部门抽检报告证实,自2015年出事后在安监部门的各次抽检中,其店均没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也不曾因产品质量出现安全事故。烟花爆竹专营店不管在生产还是销售环节更注意安全问题。

小东的监护人也意识到,进购烟花爆竹一定要注意产品质量问题,而自己的孩子事发时尚未满10岁,不应该让孩子单独燃放烟花,尤其是大型的烟花爆竹。

而对小明的父母来说这个教训更大,孩子年幼,应该履行好监护责任。

办案法官提醒,1月19日玉林市印发了《玉林市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相关的燃放规定,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以免意外发生。

此外,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空气污染,大家还是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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