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450元/月 每月增加240元,各县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300元/月
资料图片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玉林市将同步执行。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增至1450元/月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划分的4类调整为3类,即由此前的每月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其中,玉林市属于二类适用地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属于三类适用地区。
根据通知,玉林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10元/月增至1450元/月,每月增加240元;各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月增至1300元/月。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促进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
失业保险金等4项待遇随之上涨
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等福利也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涨。
根据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失业保险金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目前玉林市失业保险金以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金额计算,因此,2018年1月1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可见,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明显提高。
最低工资涨了,职工医疗期的工资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意味着,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试用期工资也将相应提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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