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手机卖得五十元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报玉州讯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才犯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杨某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杨某才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不久,被告人杨某才为筹集吸毒所需资金,于2017年2月21日16时许,窜到玉林市玉州区金玉路的一间铺面,将甘某某的一部红米牌手机盗走(经估价,被盗的手机价值943元)。后杨某才以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物值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杨某才因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才为筹集吸毒所需资金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韦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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