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看病减负了 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贫困户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本报讯(记者 黄冰 通讯员 丘湘晖)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因病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了。记者从玉林市社保局了解到,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等多部门近日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就医的,玉林市取消其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提高其住院报销比例,还把贫困户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防止他们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的,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贫困户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大病保险,同时,各地要切实落实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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