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逾期不交房,业主状告开发商遭败诉

玉林晚报 2017-07-17 11:35 大字

逾期不交房,按理应该是开发商的过错,但最近经市中级法院审理终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业主却败诉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逾期不交房,业主状告开发商

事情源起2013年2月,市民真真(化名)以49万余元的价格在城站路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商应在同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子,但约定期限已过,开发商并没有交房。至2015年,还没有拿到房门钥匙的真真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该案在2015年8月开庭审理,真真一家作为原告认为,按照原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仅需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不足百元,明显低于他们所遭遇的实际损失,作为买方,原告不可能接受,请求解除与被告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49万余元,以及契税款14000余元、利息6万余元,且承担他们提前还贷所发生的违约金等相应损失。

法院:因不可控制因素导致交房时间延迟,终审维持原判

在法庭上,被告开发商辩称,因政府部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用电线路、管道煤气及雨天等不可控制因素的出现,导致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开发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根据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这是允许延期的合理范畴,原告据此未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玉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给原告使用,第九条(2)约定逾期超过3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第八条(3)约定:其他非出卖人可控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雨天、电、节假日……等。出卖人可据实延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用电上的不可控制因素,存在延误了交房的事实,但尚未达到解除双方签订的《玉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业主不服,随后提起上诉至玉林市中级法院。最近,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解除合同的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可解除合同的条件,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新闻推荐

玉林市上半年新增市场主体17849户

本报讯(记者陈立萍通讯员孙易隆)今年以来,玉林市深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激发了全民创业热情。截至6月30日,全市上半年新增市场主体17849户,同比增长20.97%。据悉,随着...

玉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玉林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