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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分得少 妹妹状告哥哥 法院:按继承协议履行

玉林日报 2017-06-29 11:09 大字

本报玉州讯 近日,妹妹林某英因对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的分配不满意,一纸诉状将哥哥林某军告上法庭。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双方已签订财产继承协议,林某英已按约获得属其所有的35000元,其诉请应平均分割并多获得补偿款79892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林某英与林某军的父亲林某森生前名下登记有一套房产。2014年,因玉林市火车站站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该套房屋被列入政府征收范围。2014年12月17日,林某英、林某军就该房屋财产继承签订了《协商意见》,约定:该房屋补偿款总额229787元由兄妹林某英、林某军共同继承,母亲庞某清放弃继承,林某军继承房屋补偿款194789元,林某英继承35000元。2015年1月14日,玉林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通过银行分别转账194787元给林某军,35000元给林某英。事后,林某英认为林某军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从而领取大部分拆迁补偿款,要求林某军返还拆迁补偿款79892元给其。林某军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不同意返还。林某英遂于2016年12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房屋虽登记于林某森名下,但应属于林某森与庞某清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229787元亦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林某森于征收前去世,庞某清于征收后不久去世,补偿款229787元作为林某森、庞某清的遗产最终由林某军、林某英继承。林某英与林某军之间是平均继承还是按份继承,则可以由二人自由协商。2014年12月17日,林某英、林某军双方签订了《协商意见》,约定由林某英继承229787元中的35000元,林某军继承229787元中的194787元。经对证人的询问调查,上述条款是林某军、林某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依法生效,对林某军、林某英产生法律约束力。据此,林某英主张平均分割该房屋拆迁补偿款,要求林某军返还拆迁补偿款79892元给其,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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