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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整形”成了“危整形”

玉林日报 2017-06-09 11:00 大字
近年来,注射微整形、光子脱毛等医疗美容得到越来越多爱美之人的青睐,同时与医疗美容服务相关的医疗事件也时有发生。日前,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发布10个2016年广西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的典型案例,其中玉林有一例,据悉,此案是玉林市近年来查处的首例经由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的医疗美容案件。

案件回放

6月5日,记者从玉林市卫生监督所了解到,该案件来源于社会实名举报。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接到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后,于去年11月7日晚前往玉林城区清宁路一商铺某婚纱摄影婚庆礼服馆监督检查,发现并查明,谢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自去年6月至11月7日在上述地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玻尿酸注射隆鼻、丰耳珠等医疗美容服务,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现场检查时发现有氯化钠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南光循必利注射液、南光止血明注射液、貝力多静脉注射液、安命活源注射液、舒得清注射液、医用剪刀、离心沉淀机、无菌手术刀片、美容针、医用剪刀、医用钳子、可吸收性外科缝线、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美容床等药品、器械以及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在现场询问中,被举报人一直坚持现场发现的医疗美容相关药品器械是其本人自用,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等医疗废物是其本人为自己开展静脉注射后产生的。去年6月,谢某某为举报人注射玻尿酸进行隆鼻和丰双耳珠,举报人实名举报时,提供了其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举报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视频、图片、文字等大量内容,这些均作为证据进行了保存并及时向举报人作了询问笔录,为佐证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直接的物证与人证。所以,在对被举报人的询问中,即使被举报人拒不承认,此案件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进行立案查处。

处罚情况

据办理此案的卫生监督员介绍,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的规定,依法予以谢某某没收药品、器械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予以取缔谢某某开设的医疗美容服务场所。

玉林首例微信朋友圈非法医疗美容案

据悉,此案是玉林市近年来查处的首例经由微信朋友圈发布医疗美容广告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件。随着信息传播手段的快速便捷,一些非法医疗美容从业者已经从明处躲到暗处,由原来租临街铺面改成在家或藏匿在小区民房等,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招揽顾客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由于微信朋友圈需要验证才可以加入,具有比较强的隐蔽性,卫生监督员很难去发现相关线索。

此案的举报人是经由朋友介绍,加了被举报人的微信,在观看了被举报人发布在朋友圈的大量医疗美容视频后,约定时间在被举报人租赁的场所接受了被举报人提供的注射玻尿酸隆鼻和丰耳珠等医疗美容服务,事后因为达不到举报人理想中的效果,产生了纠纷,进而进行实名举报。

玉林市卫生监督员介绍,非法实施医疗美容的机构往往不与消费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或协议书等相关医学文书,不出具任何票据,消费者利益受损后往往无法获知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再加上没有证据资料,因此很难进行维权。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如何加强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方式非法开展医疗美容宣传的监督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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