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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辞职 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玉林日报 2017-05-25 11:15 大字
本报玉州讯 职工合同期内辞职,究竟要不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黄某是大专院校的毕业生,于2014年10月与玉林市某医院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在合同期内要求自动离职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医院人事科递交辞职信,并交违约金30000元。

2015年8月,黄某因自身和家庭原因,需要离开玉林,于是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由于在交纳违约金的问题上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医院一直没有同意黄某辞职,也没有把《护士执业证书》还给黄某,直到黄某交纳了12000元违约金后医院才同意黄某辞职,并退还《护士执业证书》给黄某。黄某为此很不服气,遂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为黄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因此,黄某与医院约定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法院遂判令医院退还黄某12000元。(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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