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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出租车整治: 对违规行为启动“顶格处罚”

玉林日报 2017-05-14 09:55 大字
4月20日起,玉林市交通运输部门启动出租车专项整治活动,对不打表、没有服务监督卡等违规行为实行“顶格处罚”,少则2000元,多则3000元,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出租车公司及司机必须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定。

案例一:未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

今年4月底,出租车司机李某于当日22时40分左右,载客到玉林火车站。执法队员对此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未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近日,玉林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对其开出处罚决定书,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8条第3款规定,决定给予其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相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3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并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其中第38条第3款:出租汽车不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或者途中甩客的。

案例二:不按规定使用服务监督卡

今年4月底,出租车司机甘某于当日16时30分在玉林师范学院东校区载客,在玉林市东郊车站路段接受检查时,被查出不按规定使用出租车服务监督卡。据了解,该司机已经办理了服务监督卡,然而当时他忘记挂在车上了。近日,玉林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对其开出处罚决定书,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22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其中第5款规定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因此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第六款,决定给予其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相关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6款是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案例三:未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经营活动

今年4月底,玉林市某出租车公司司机文某驾驶车辆在玉林城区城站路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经查,文某未取得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近日,玉林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对其开出处罚决定书,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第7款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第5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其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相关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其中第7款规定要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第5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要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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