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箱”不再是不退货的“门槛”
“已开箱”不再是不退货的“门槛”
去年11月,消费者李梅在某网购平台上买了一瓶防晒霜。然而到货后拆开防晒霜的外包装一看,李梅傻眼了,防晒霜瓶口没有密封,瓶盖也不够平整。李梅赶紧联系商家退货,没想到商家一改之前的热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了李梅的退货要求。
玉林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因此,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以消费者拆开外包装查验商品为由拒绝退货,由此引发一定争议。《办法》的出台有望解决这一问题。
《办法》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办法》还对商品不完好标准进行明确。即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工商提醒:消费者要注意商品不完好的具体判定标准,购买这几类商品时要在收货或验货环节多加注意,确保商品完好,以免因此产生消费纠纷。
“七日”自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今年1月,消费者陈平在网上买了一个女士单肩小包。由于快递送货上门时,陈平正出差在外,于是叫家里老人代为签收。待出差回来,陈平拆包后发现包包做工粗糙,于是想退货。此时,商家却以“从签收当天到现在已经过了7天”为由拒绝给予退货。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并未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买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
《办法》规定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并对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进行规定。具体分四步: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工商提醒:消费者平时收到包裹要及时查验,如需退货要及时申请,以免因错过无理由退货时间而无法退货。
七类商品不能“任性退”
去年5月,消费者陈女士在网上买了一件内衣。到货后陈女士发现内衣尺码偏小,根本没办法穿。由于此款商品已经无货了,于是陈女士想要退货。然而商家告知陈女士,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多次沟通无果,陈女士只好把内衣送人。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消法》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了规定。然而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一些经营者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规定,并引发消费争议。
《办法》对网络购物中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了规定。即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另外,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工商提醒:消费者在网络上选购商品时,要注意了解清楚所选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以免出现购买后不喜欢又无法退货的尴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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