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停车秩序管理 《条例》对乱停车、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等行为作出相关处罚规定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本月正式施行,并对这样的现象作出了处罚规定。
现状:部分路段“停车难、乱停车”问题明显
近日,记者在玉林城区各个路段走访发现,虽然不少路段车辆停放较为有序,但部分路段车辆乱停放的问题较为突出。
二十多辆汽车停靠在道路一侧,停靠点并未设有公共停车位,电动车、自行车只能往车道中间绕走,这是记者在玉林城区园滨街附近看到的一幕。每天上下班经过此处的市民姚春雨说:“上下班的时候,过往的车辆特别多,电动车、自行车被迫驶上机动车道中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样,在玉林城区公园路,路两边的汽车大部分停放在公共停车位内,但也有那么几辆汽车停靠在人行道,妨碍行人通行。
走访中记者发现,城区内部分路段的汽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停靠的问题普遍存在,而这种现象在老街区附近尤为明显。虽然相关部门在部分较宽的路段也设置了一些公共停车位,但仍有不少车辆不按规定停放。
记者还看到,在玉林城区广场东路一家大排档门前的公共停车位上,放着一块硕大的水泥墩。有路人告诉记者,这附近的大排档、商店怕车挡着门口影响生意,经常这样干,明明是公共停车位,却被他们放置着水泥墩、小板凳、砖块等障碍物,根本停不了车。
新规定:乱停车等行为要严惩
对于这些停车乱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有序停放。城市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未划定停车位置的不得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同时,《条例》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广场、绿地等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车辆的,机动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整治不文明停车等行为,保持常态长效管理最为重要。记者从市交警部门了解到,近段时间,为了强化停车秩序管理,交警部门对辖区重点路段内车头朝向不规范、违法停车、私自占用临时公共停车位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主城区路段商铺业主私自占用临时公共停车位、乱停乱放进行整治。交警对驾驶员在场的违停车辆责令驶离,对驾驶员不在场的违停车辆利用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对影响道路通行的违停车辆拖离现场。此外,交警在整治过程中还有针对性地开展规范停车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驾驶员规范停车、依法停车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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