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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结伙抢劫 判刑十年令人痛惜

玉林日报 2017-01-19 00:00 大字

本报福绵讯第一次元……第二次元……第三次元及小米手机两部、三星手机一部、充电宝一个,以上都是这个刚满周岁的少年刘某某结伙抢劫所得。最近,刘某某被福绵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年4月日、日、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某福等人经密谋后,持砍刀、铁水管等工具,窜到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第一初级中学围墙外的小巷处,对从该校爬墙出来的学生陈某某等人进行威胁,强行抢走现金元、小米手机两部、三星手机一部、一个充电宝(合计价值元)。抢劫财物价值合计元。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抢劫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抢劫所得财物属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被害人。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十八岁,青春年少,多么让人羡慕的年龄,本应是上学读书或是在社会学习一技之长的时候,然而刘某某却走上了犯罪道路。人生的路还有很长,希望刘某某能改过自新,重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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