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买地10多年后 其中一部分地惹争议
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牵涉到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一起土地转让,官司连打了几场。这其中的曲折,让当初两位买地的村民怎么也没料到,因所买土地中有一部分是转让方无权处分的地,竟面临了这么大的法律风险和烦恼。
两村民买地 10多年后其中110多平方米地惹争议
老钟、老吴都是玉林某乡镇的村民,1997年两人花了115000多元,按当时的市场价,买下了当地乡镇土地所旧址上400多平方米的土地,两人均分了这块土地,并分别办了土地使用证。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后来这块地其中的110平方米土地出现了纠纷。
纠纷发生在土地买卖几年后,土地也随之升值了不少。当地村民小组出来主张,老钟、老吴两人所买的400多平方米土地中有110平方米土地是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无权处分这一土地的。
由于老钟、老吴已办了土地使用证,2009年8月,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老钟、老吴两人获得的该土地使用证。
经法院调查,弄清楚了争议的110多平方米土地的来龙去脉:原来,争议的土地在1962年“四固定”时落实给村民小组,1982年前一直由村民小组集体耕种,1982年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村民小组把现争议的土地发包给该队的简某某、简某耕种;1993年,土地所聘请简某为小车司机,土地所为解决停车和洗车问题向简某借用现争议的土地建车库和打水井,后因土地所搬迁于1997年4月将旧办公室及土地有偿转让给老钟、老吴。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老钟、老吴两人的土地使用证,老钟、老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老钟、老吴申请再审,再审结果也维持了原判。
争议土地确权属于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告两村民要求排除妨害归地
这起行政官司尘埃落定后,村民小组向县政府申请对该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县政府于2012年12月作出行政决定书将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老钟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决定书。
此后,村民小组多次要求老钟、老吴两人拆除建造在该土地范围内的车库、水井、铁皮屋及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归还土地给村民小组。但老钟、老吴认为,自己是出钱买了地,也办了证,拒绝拆除,更别说把土地归还给村民小组了。
去年4月,村民小组起诉至法院要求老钟、老吴停止侵害,拆除建造在该土地范围内的车库、水井、铁皮屋及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土地。
老钟、老吴则主张,土地是从土地所购买的,是通过合法途径转让得来,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是他们的。如果原告认为他们侵犯了原告的土地,应该起诉土地所而不是起诉他们。
一审:两村民丧失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继续占地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争议的土地经县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已确权给原告村民小组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被告的土地使用证已被依法撤销,已丧失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却仍然占用该争议土地,构成对原告的权利的侵犯。
对于老钟、老吴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一直占用和使用争议的土地,符合本案的被告资格,至于被告与土地所之间的土地转让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村民小组的诉请,判老钟、老吴拆除建造在争议土地上的车库、水井、铁皮屋及附属物,将土地交还给村民小组。
老钟、老吴不服,上诉至市中院,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记者陈梅通讯员梁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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