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商售假获刑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
今报北海讯(记者彭庆 通讯员季辰)从无牌生产厂家购进“三无”电动车,假冒名牌电动车销售,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近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黎某、王某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车一案一审宣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万元。
据介绍,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黎某和王某在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共同经营一家电动车行。其间,两人多次从玉林一无牌生产厂家进购一款名为“上海雅马哈”牌的电动车。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这款电动车并不属于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但黎某和王某在没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车行内持续销售该款车半年之久,累计销售金额达608195元。直至案发时,车行内仍有未销售的“上海雅马哈”牌电动车57辆,价值共96980元。
事后经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鉴定,黎某、王某所销售的电动车既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其公司委托生产的产品,而是未经许可使用了雅马哈的商标,为假冒产品。
据主审法官透露,2015年5月14日,行迹败露的王某接到公安机关调查通知。随后他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王某二人在明知玉林厂家生产的“上海雅马哈”电动车系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多次购进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王某存在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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