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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直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调整

北部湾晨报 2016-06-16 07:55 大字

近日,玉林市直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调整。公务员医疗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险平台基础上的一个补充医疗保险,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直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市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在职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纳入补助范围。按月缴费以在职年工资总额的4%补助

当年的补助筹资标准,以市人社局批复的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为基数,按基数的4%补助,由参保单位按月将补助经费缴交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中,每年都会从这些经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风险储备金、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和参加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剩余部分作为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经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划入参保人的社会保障IC卡(个人账户)。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办法对风险储备金和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筹集标准没有进行调整和修改,依旧分别为2%、300元,而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则由原来每人每年提取50元,调整为90元。

记者了解到,由于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2014年才调整政策,目前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因此暂不对风险储备金、公务员补充团体险和门诊医疗补助的筹集标准进行调整和修改。

职工医保和大额医疗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

调整后,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标准和自费费用),在北部湾经济区内住院治疗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属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规定的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标准和自费费用),在北部湾经济区住院治疗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5%,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以上两项合计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

几种转院情形报销比例不同

值得提醒的是,这两项在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住院,转到自治区外住院,转到自治区直属医院住院等几种情形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在从北部湾经济区内转到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城镇职工医保的个人支付部分可报销85%,属职工大额医疗的可报销80%;从自治区内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80%,职工大额医疗报销75%。

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在从北部湾经济区内转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医保可报销80%,职工大额医疗可报销75%;转到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城镇职工医保报销85%,职工大额医疗报销80%;从自治区内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75%,职工大额医疗报销70%。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的异地急诊、异地居住、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北部湾经济区内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玉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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