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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4家个体户出售侵权喷雾剂被判赔偿

北部湾晨报 2016-05-03 08:11 大字

“覬逹”与“凯达”,乍一看,这两种杀虫剂的商标让人傻傻分不清,误以为是同类商品,这算是商标侵权吗?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记者在玉林中院民三庭了解到这系列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广东中山市某公司诉玉林7家个体户商标侵权纠纷案已审结,其中4家个体户销售的瓶装杀虫喷雾剂的商标标识被法院认定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造成了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玉城7家个体户被诉

去年7月,广东中山市某公司一下子将在玉林某批发市场经营的7家个体户诉至玉林中院,理由是他们所售卖的杀虫剂标识侵害了其公司的商标权。

中山市某公司称,他们持有的第1911752号注册商标(凯达)已注册、使用多年,是杀害虫剂、杀昆虫剂等产品的品牌,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大肆生产假冒、仿冒产品,而一些商家也参与其中销售侵权产品。

在中山市某公司看来,7家被告销售的瓶装喷雾剂产品使用的标识,其文字组合、排列、大小、字体、形状均与他们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而该产品厂家或销售者并未得到他们公司的授权。

为此,中山市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7家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分别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20000元。

其中4家个体户被判侵权

在法庭上,被诉的多名被告表示,不知道被控商品是侵权产品。有些商家则提出,自己所销售的杀虫剂包装上有厂家的名称、地址,商品在有效期限内,且市场上大部分杀虫剂的包装都是一样或类似的,没有构成侵权。有的则提出自己店铺所销售的商品商标、包装、大小与原告主张的不同,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最后认定4家个体户所销售的商品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中,就有对于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组合商标标识均系原告注册商标盾形图案为背景,上部的“覬逹”中的“覬”字与“凯”字的繁体字“凱”非常近似,“逹”字为“达”字的繁体字,使人容易将“覬逹”误认为“凯达”;被控侵权商品在盾形图案上面突出使用“滅害靈”3字,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滅害靈”完全一致。

法院的理由是,被控侵权商品在图案上、字体的排列顺序以及在图案中所占比例亦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各个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十分相似,易使公众对被控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至于被告赔偿的数额,由于原告仅提供了公证费和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并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原告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又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的赔偿额依法由法院酌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原告商标的声誉、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3000元。

法官说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此前报道过“美的”商标侵权系列案,到眼下杀虫喷雾剂商标侵权纠纷案,近年来,作为玉林市两级法院唯一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审判庭——玉林中院民三庭开始审理批量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一些外地原告一次起诉本地的被告的案件少则几件,多则数十件。

这些案件提醒经营者们,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尤其是眼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要改变观念,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以免因经营侵权商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提高辨别能力,注意商标区别,防止买到“傍名牌”的假冒伪劣产品。(玉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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