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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上上酒吧枪击案”昨开审20名嫌疑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

南国今报 2014-12-24 19:15 大字

庭审现场

今报记者王斯 通讯员韦生效 文/图

去年年底曾轰动南宁的“上上酒吧枪击案”(详见本报2013年12月18日18版报道)有了最新进展,12月23日,20名被告涉嫌寻衅滋事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受审。法庭上,事发当日要为老乡出头的“威猛哥”,纷纷推脱责任,要么声称自己未纠集人,要么说自己只是旁观,未参与打砸。昨日,“上上酒吧”的老板黄某及在该事件中被打伤的保安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20名被告索赔52万多元。

新闻回顾

因停车位起纷争 肇事者持枪打砸酒吧

昨日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6日晚,玉林人伍某和一帮老乡到南宁市星湖路北一里“上上酒吧”消费。在停车时,伍某与保安拉扯产生争执,后与多名保安发生冲突,伍某被打伤。伍某的老乡“林少”(另案处理)、陈某庄(另案处理)、陈某海等人分别纠集数10名玉林老乡来到“上上酒吧”参与打砸闹事。

在行动开始前,陈某龙购买了红色塑料带和李某一起分发给参与打砸的人员,作为识别标记。罗某、庞某还分别通知玉林籍出租车司机黄某等6人(另案处理),驾驶出租车赶到现场附近等候搭乘打砸人员,老乡李某毅、陈某等人则负责驾车接送打砸人员。一切准备就绪后,当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林少”一声号令,李某龙、伍某等数10人,分别持枪支、砍刀、钢管对“上上酒吧”进行打砸或起哄闹事,砸坏该酒吧的大堂玻璃、设施和其他客人停放在停车场的5辆汽车,其中不乏奔驰等豪车。“上上酒吧”工作人员吕某、张某、梁某3人被打伤。

打砸后,一伙人很快逃离现场。李某毅驾车搭乘陈某海、伍某等人,将3支枪支和3把砍刀进行藏匿。该事件发生后,不少在现场的网友将照片发到网上,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有网友甚至调侃是在“拍大片”。陈某海、伍某等人迫于压力,选择了自首。

追究刑责 昔日“威猛哥”如今当庭悔过

昨日庭审,20名被告中,有些人对公诉机关分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有着不同的理解。

不少人表示,他们并未参与打砸。其中被告李某龙说,当时,他听说伍某被打伤了,他是出于老乡同情,只在旁边看,没有参与打砸,他也没能力阻止打砸。刘某路则表示,他当时没有纠集人,老乡周某峰打电话给他,他就说这边出了点事情。周某峰问他要不要过来,他说想过来就过来。

对此,公诉人反驳说,该案件是在公众场合发生的事情,纠集不能简单认为是一个人叫全部人来,是通过A传给B,B传给C,C传给D。公诉人认为只要传达了,纠集了一个人也应该为纠集行为。公诉人还认为,该案是共同犯罪,所有被告人的行为对结果都有一定的作用,包括物理作用和心理作用,到现场会给现场的人一定心理的帮助,就应该予以追究责任。

在量刑阶段,公诉人认为,陈某海等7人既纠集人员又直接参与打砸,建议处4年半至5年有期徒刑;罗某等3人负责纠集人员,方某等6人参与打砸,李某毅等3人负责开车接送打砸人员来回,建议处4年半至4年有期徒刑;李某等8人非法持有枪支,建议处5年至5年半有期徒刑,其中李某、陈某海寻衅滋事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罚,建议执行6年半有期徒刑。

听完公诉人的建议,众多被告纷纷喊量刑太重。伍某说:“我当晚是事发突然,我去消费无缘无故被打,我认为量刑过重,希望对我从轻处罚。”李某龙则表示,他没有起到纠集作用,他也没有参与打砸,量刑过重。

“众多被告人身为成年人,对于是非观念应具备当然的认知,仍无视国法、逞威斗狠。被告人在市区公然非法聚众持枪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给公共秩序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危害到了社会秩序和民众的安全,给南宁市的城市印象造成极端恶劣的影响,应当给予从重打击。”公诉人说道。

最后陈述阶段,20名被告纷纷悔过。唐某全哽咽着说:“在本案中,我只是传话左右,我什么都没有做过。我在看守所里面,我爸爸不在了我也见不到,我没有叫人去打架,我希望法庭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海等19人寻衅滋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海、李某进等8人非法持有枪支(其中7人又涉嫌寻衅滋事),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

酒吧和伤者向被告共索赔52万

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法庭接着继续审理民事赔偿部分。其中,“上上酒吧”受伤员工张某向20名被告索赔医药费等损失11.3万多元。“上上酒吧”老板黄某索赔41.6万多元,其中,事发当天被损坏的5辆汽车维修费18.4万多元,垫付梁某和吕某的医药费23万多元。

对此,陈某海的辩护人表示,对合理的部分愿意赔偿,不合理部分,不是很过分也可以考虑。该辩护人还认为,梁某和吕某是“上上酒吧”的员工,梁某和吕某受伤的医药费属于工伤,黄某支付的该笔费用不能追偿。而且,梁某和吕某,他们已经分别赔偿了25万及10万元,已经赔偿了他们医药费,也取得了两人的谅解。

黄某的辩护人反驳说,黄某是酒吧经营者,是个体户,他与伤者之间是雇主雇员关系。事情发生后,黄某垫付了医药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告虽然与梁某和吕某达成协议,协议中明确是否包含医药费,伤者也没有与酒吧达成协议,因此可以追偿。 最后,双方均表示愿意在庭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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