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严肃处理江苏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责任人35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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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记者徐庆松)安监总局30日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日前对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嫌犯罪的18名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其他3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35名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分别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史和平,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乃翔,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向明记过处分。
给予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盛蕾、徐美健,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华仁杰记大过处分。
给予昆山市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给予昆山市市长、昆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路军,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市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张玉林,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建兵,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峻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对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陈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黄惠林,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王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等18人采取司法措施。
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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