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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职工、居民养老保险从十月起可办互转 本报记者王静

延安日报 2014-09-26 22:54 大字

特别提醒: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必须达到城镇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2、若达到城镇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衔接手续。

3、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衔接手续。

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只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缴费年限不能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里。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以及缴费年限都能分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如何办理互转呢?市养老保险经办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9月23日,记者从市养老保险经办处采访获悉,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职工、居民养老保险从十月起可办互转。

2014年7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第一次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衔接。榆林市的参保情况如何,衔接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如何保障参保人员利益等等,记者进行了采访。

暂行办法适用哪些参保者?

在现实生活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远远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目前,榆林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平均在1900多元,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11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139),居民退休时每月一般也只有几百元。

暂行办法里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涯

中,可能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需要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市养老保险经办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可以办理互转。参保人员无论是已经领取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还是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都不能再办理城乡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了。

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截至8月底,榆林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7.5万人,退休人员4.4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91.4万人,领取养老金人员21.1万人。城乡居民缴纳到60岁后,即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男特殊工种55岁,经鉴定因病退的50岁,退职的50岁以下。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从事特殊工种、病退、退职的均为45岁。但城镇职工的缴费年限必须要满15年才可退休。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者,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

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一些参保者在同一年度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者如何衔接?

市人社局养老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因此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在两种制度参保缴费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的时段,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额退还给本人。

重复缴费清退以后,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归集养老保险关系并计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转入职保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年限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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