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打粉制成药丸驻店药师制售假药六名被告人最终被法院判刑
今报记者何书俊
柳州市鱼峰区某药店的驻店药师陈某,从2012年起开始用中药材打粉后交给他人加工成各种假药出售,非法牟利。日前,鱼峰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假药罪判处陈某等六人6个月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夫妻开店卖假药
位于柳州市鱼峰区的福X药店,是柳州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加盟药店,成立于2010年7月21日,药店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陈某和前妻彭某(2013年5月解除婚姻关系)均是该药店的驻店医师。彭某是药店注册登记的负责人,药店的经营活动则主要由陈某负责,彭某负责协助管理。
2012年6开始,为牟取非法利益,陈某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从玉林市购买中药材打成粉末后,将中药粉交由私人加工点制作成药丸,后命名为“彭祖接命大还丹”、“保妇春贵妃丸”、“三尸九虫丹”、“糖尿病丸”在药店内销售。对此,彭某明知陈某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生产自制药,仍允许其在药店销售,并帮助销售。
此外,陈、彭二人还在药店出售非正常渠道进货的、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德国强力消石素”、“速效坐骨神经痛丸”、“风湿骨刺丹”等假药。
加工销售一条龙
2014年1月9日,在由柳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单位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在陈某的药店店面查获了无药品批准文号的“德国强力消石素”3盒、“速效坐骨神经痛丸”9盒、“风湿骨刺丹”7盒,以及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自制药丸药粉共计140袋。之后,执法人员又在陈某、彭某的家中查获无药品批准文号的“德国强力消石素”72瓶、“速效坐骨神经痛丸”36瓶、“风湿骨刺丹”16盒以及自制的无批准文号的“彭祖接命大还丹”142.5千克、“保妇春贵妃丸”21.5千克、“糖尿病丸”37千克、“三尸九虫丸”11千克、外用壮阳粉71千克等物。
据陈某交代,其药店内出售的各种“药丸”均是由韦某等人负责加工。经查,自2013年7月开始,韦某、成某等四人在未取得生产加工人用药品资格,且明知加工对象系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客户的情况下,合伙购买制粒机、烘干机等设备,为陈某将中草药药粉加工成药丸牟利。四人为陈某的药店加工了210斤中草药药丸。
在韦某等人的加工作坊内,执法人员扣押了共计107.9千克的药丸、181.16千克药粉及药品原料、制药设备一批等物品。
六名被告人终领刑
法院审理认为,福X药店作为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分支机构,其经营管理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生产药品及购进假药后以药店名义公开对外出售,其中陈某作为药店具体事务管理者,是药店生产、销售假药的直接责任人员,彭某作为药店注册登记的负责人,且实际参与店经营管理,是药店生产、销售假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而韦某、成某等四人在未取得生产加工人用药品资格,且明知加工对象系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客户的情况下,仍为他人将中草药药粉加工成药丸牟利,且从其加工的药丸中检出化学药品成分,其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陈某等六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彭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韦某、成某等四人犯生产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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