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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做康复治疗 患者大腿突然骨折?医院认为,此事与他们无关

南国今报 2013-10-07 17:22 大字

近日,玉林市患者蒋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因胸椎和右脚小腿骨折,来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在康复治疗过程中,医院的实习生却把他原本好好的右大腿压断了。而医院表示,断腿是蒋先生自身原因所致,与医院无关

患者:大腿被实习生压断

10月6日,蒋先生躺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康复科的病床上,他的姐姐和姐夫正在旁边照顾他。他姐说他们是博白人,弟弟今年35岁。两个多月前,他在海南的一处建筑工地打工时,从高处坠落,然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

7月5日,蒋先生从海南回到玉林骨科医院做手术,当时医院对他进行身体检查时,未发现右大腿有骨折现象,医院仅对他的胸椎和右小腿位置进行手术。手术过后,蒋先生需要进行高压氧康复治疗。由于玉林骨科医院没有高压氧,7月26日,他转院来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康复科。

蒋先生说,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近两个月时间里,病情一天天好转。9月底,开始有一个姓韦的实习医生给他做康复,当时他感觉这名实习医生技术很差,就要求换人,但未能如愿。9月28日上午11时许,实习生让他坐在床上,然后很用力地压他的右大腿,“我下半身还没有知觉,大腿断时只听到‘啪\’的一声。”蒋先生说,听到响声后不久,其大腿开始肿起来,后来拍片才发现腿骨已断裂。

医院:属陈旧性骨折

“如果我右大腿有伤,玉林骨科医院早就告诉我了。”蒋先生说,现在玉林第一人民医院把责任都推到他的身上,要他付两万多元钱,才给大腿做手术。他之前的治疗已花去了6万多元,因家里经济条件不好,现在已无力再筹这笔钱。

“患者的大腿属于陈旧性骨折,不关我们医院的事。”当天下午,记者与该医院行政值班的一名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说,此事发生后医院很重视,组织了有关专家进行诊断,经过技术分析,证实蒋先生右大腿在进入他们医院前,就已存在骨折现象,属于旧伤。

律师:如医务人员有错医院应担责

律师朱继斌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是否有过错是判定医院承担责任与否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纠纷,建议双方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患者损害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该医院的过错和责任程度进行鉴定,相关责任视鉴定结论而定。朱继斌补充说,若确如患者所说,上述诊疗行为是由实习医生独立完成,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明确规定,应由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今报记者周伟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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