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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半挂车长期被法院扣押,由此产生的停运损失让玉林一男子难以承受官司打了一年多事故车主欲轻生

南国今报 2013-05-13 13:09 大字

▲刘延雄和他已修理后的重型牵引车。刘延雄的重型半挂车,仍停在桂平市的停车场里。

玉林市的车主刘延雄因在一起造成对方损失不大的交通事故纠纷中,被法院扣押了一辆重型半挂车1年多时间。面对每月高额贷款利息、车辆无法营运的情况,他产生了轻生念头,幸好及时被公安部监测到。在玉林市公安局领导的疏导下,刘延雄目前情绪稳定。

事故车主产生轻生念头

今年4月18日晚上,公安部在监测网络动态时,发现玉林市有一名身份疑为民警的网民,加入一个自杀QQ群,与人相约自杀,遂将信息通报了玉林市公安局。

接到紧急通报后,玉林市公安局立即连夜组成调查组,根据线索展开调查工作。经民警调查发现,与人相约自杀的网民的网络IP地址,在玉林市交警支队的民警刘先生家中。当晚,交警支队的领导马上找到刘先生,问他“有什么想不开的”,弄得刘先生一头雾水。

经过核实,与人相约自杀的人,并不是刘先生,而是和他一起居住的胞弟刘延雄。加入自杀QQ群的是刘延雄,刘先生事前并不知情。

交警支队领导找到刘延雄后,刘讲了事情经过:在事发前的10多天,他用自己的QQ号码,在哥哥家中加入两个自杀QQ群,与人持续相约自杀。而他产生轻生念头,源于一起交通事故——他花了近50万元、购买才一年的重型牵引车及重型半挂车,在跑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他的半挂车被桂平市人民法院扣押1年多,一直不能从事营运,造成他失去生活来源并债台高筑。

5月9日,刘延雄告诉记者,半挂车被“错误扣押”后,让他承受巨大经济、精神压力。妻子也因压力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自己“一点希望也没有了”。

根据当时调查的情况,玉林市交警支队的领导除安排刘先生对弟弟劝导、安抚外,还与刘延雄恳谈教育。目前,刘延雄已情绪稳定。

运输车辆被扣押一年多

刘延雄遭遇的交通事故,其实并不复杂。

2011年9月6日凌晨5时,他驾驶重型牵引车及重型半挂车,在桂林市紫荆镇下坡路段,刚转过弯时,与同向行驶、由柳州市三友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三友公司”)雇请的司机覃丰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及重型半挂车相撞。刘延雄的车随后又与对面行驶的一辆货车相刮。由于对面的货车损失不大,他赔给对方80元后私了。

在事故中,三友公司的车辆损失也不大(法院认定为5090元),刘延雄的重型牵引车损失严重(法院认定为91391元)。

事故发生后,三友公司提供担保,向桂平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存,要求查封、扣押刘延雄的车辆。法院遂在事故发生17天后,扣押了刘延雄花了近20万元购买的重型半挂车。在后来事故双方当事人打起官司时,刘延雄向桂平市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异议,认为半挂车属于生产工具,法院“依法可以查封,但一般不得扣押,且不得超标的查封、扣押”。法院驳回了他的异议。

直到2013年2月1日,事故双方的纠纷在一审判决下达、二审准备开庭之际,桂平市法院此时认为“不查封、不扣押事故车辆”,刘延雄也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所以裁定解封。此时,该半挂车已被扣押1年多。

重型牵引车、重型半挂车虽然各自独立,但要形成整体后方能营运,法院扣押了半挂车,刘延雄修好了牵引车,一样无法营运。如果参考法院在处理双方纠纷时的认定,停运一天的损失为856元的话,在被扣押期间,刘延雄的停运损失高达48万多元。

为何半挂车会被扣押那么长时间呢?连绵的官司以及漫长的审理过程,是主要原因。

连绵官司致扣押时间长

半挂车被法院扣押后,桂平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刘延雄驾驶的车制动性不符合技术要求、超载、不保持安全距离,才追尾撞上三友公司的车,应负主要责任。三友公司的车尾部没有灯光、反光警示标识,应负次要责任。交警大队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对刘延雄的各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1600元。

刘延雄随即申请复核,但由于三友公司提起诉讼,复核程序告终。三友公司要求他赔偿各项损失5.7万多元。刘延雄随后也起诉三友公司,索赔车辆损失、停运损失等各项损失52万多元。

在一审诉讼期间,双方都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不服,均认为应由对方负全部责任。三友公司认为这是“追尾事故”,刘延雄应负全部责任。刘延雄则认为,这不是“追尾”,而是三友公司的车辆在夜间没有任何灯光、反光标识,停在路边后突然驶出,导致他没有足够的“安全视距”,采取任何措施都于事无补,对方才应该负全责。

为了推翻交警的事故认定,刘延雄走了“曲线”:对桂平市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了复议,被驳回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都维持了交警部门的处罚。

行政诉讼结束后,双方互告的一审判决,终于在距离事故发生1年多后的2012年11月29日宣判:法院对责任分担上,维持了交警部门的认定,但在主、次责任的分担比例上,双方则按9:1的比例分担。具体到损失,除了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数额不多的部分外,刘延雄要赔偿三友公司5841元,而三友公司则要赔偿刘9543.1元。

刘延雄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显失公允”,均提起上诉。2013年4月25日,贵港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桂平市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作了部分改判,仍维持9:1的分担比例,但赔偿数额上,刘延雄仅需赔偿3879元,三友公司则需赔偿15265元给刘。

也就是说,三友公司申请查扣刘延雄的半挂车,不但没实现自己想赔偿的目的,实际上抵销后,还要赔偿刘延雄1.1万多元。

扣押带来的损失谁埋单

今年5月10日,记者到达桂平市郊外的一家停车场,发现刘延雄的半挂车还停在这里。经历了长达20多个月的日晒雨淋,车体已锈迹斑斑。

在桂平市法院2013年2月1日解除查封后,为何该半挂车还没被领走呢?刘延雄说:“不敢领,也领不起。”不敢领,是因为当时二审诉讼正在进行,不知道他提出的查封错误,二审法院会如何处理;领不起,是因为高额的停车费他交不起。经过记者询问停车场管理人员,截至今年5月10日,停车费用已高达16920元。

不管法院的判决是否“有失公允”,半挂车被扣押后造成巨额营运损失却是不争的事实。这笔损失,应该由谁来埋单呢?

回头再次审视桂平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就发现,刘延雄当初曾提出三友公司错误申请查封扣押,桂平市法院则认为“没有错误”,不予支持。贵港市中级法院则认为,这属于诉前财产保存损害纠纷,刘延雄应另行起诉。

既然桂平市法院认为三友公司申请查封、扣押没错,刘延雄就认为桂平市法院在审查申请,并决定采取扣押措施是错误的。今年5月2日,他向桂平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数额为66.5万多元。目前桂平市法院尚没有作出答复。

法院查封、扣押半挂车,是否错误或者不适当呢?5月10日,桂平市法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贵港市中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后,尚未将案卷退回,他们需阅卷后才能作出回应。

今报记者骆南华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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