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带娃”动真格 父母监护孩子失职,玉林市法院发出6份“家庭教育令”

玉林晚报 2022-03-31 07:34 大字

福绵区法院的法官指出小海母亲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自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玉林市各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纠正,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共计6份,责令17名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同时,法官通过疏理几起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帮助更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共同助力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例1:

离异母亲监护缺位,儿子交友不慎参与抢劫

近日,陆川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陈李东法官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抢劫案件时,通过庭审及社会调查,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李某凤与丈夫离异后,疏于与儿子的有效沟通及正确管教,导致被告人李某某染上吸毒等社会恶习,结交社会不良少年,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针对法定代理人李某凤对儿子李某某监护缺位、沟通方式不当等问题,陈李东及法官助理苏珊对李某凤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就调整与李某某的沟通方式、改变教养方式、改善亲子关系、提升教育理念等方面与她进行了沟通,并向她发放《陆川法院家庭教育家长指南》等资料。

通过此次家庭教育指导,李某凤认识到自己长期监管缺失的问题,并承诺待儿子李某某改造出狱后,一定重视家庭教育,认真履行监护、管教的责任,帮助孩子回归生活正轨。

典型意义:

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启蒙老师,为人父母应该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管教和关爱,引导孩子养成良好品格。该案中,法官积极向这名离异母亲宣传现代家庭教育理念,帮助其形成正确的亲子观、教育观,从而有利于“迷途”孩子顺利步入正道。

案例2:

夫妻感情不合,女方长年外出缺席女儿成长

2010年初,林某某(女)与刘某某相识3个月后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小刘。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林某某和刘某某矛盾不断,经常争吵。

2014年,林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激烈争吵后便外出打工,长年不回,也未对女儿小刘进行探视及抚养。分居多年后,林某某向北流市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苏娟了解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是被告的父母不同意两人离婚,希望原告回归家庭。法官疏理双方矛盾的焦点,多次通过电话和上门等方式做思想工作,最后被告的父母同意儿子和儿媳妇离婚,婚生女小刘由刘某某抚养,林某某从2022年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考虑到林某某外出打工后对孩子未尽到监护责任,法官在案件宣判后,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林某某到北流市法院附城法庭(家事少年案件审判中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官结合相关内容对林某某进行宣讲,告诫林某某要时常与孩子联系,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及情感需求,同时向其发放《幸福家庭教育家长指南》,为其如何依法带娃提供更深入的指导。

典型意义:

即使是父母分居或离异,也应当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该案中依法纠正母亲长年来不履行家庭教育的行为,引导当事人在离婚后多关注未成年人子女的全面健康成长,让父母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不缺席、不缺位,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案例3:

父亲有酗酒恶习,暴力对待子女

2002年,王某与武某相识一年后开始同居,其间生育3个子女。2006年,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经营布匹生意。由于被告有酗酒恶习,醉酒后行为经常失态,曾多次殴打原告及子女,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原告王某的申请,玉州区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武某骚扰、威胁、跟踪、恐吓、殴打王某及其近亲属;鉴于被告武某存在殴打未成年儿子及其醉酒后存在行为失态、偏激情形,给儿子心智发育及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亦对其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玉州区法院作出家庭教育督促令,督促武某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言传身教,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且在生育3个子女后登记结婚,但婚后被告的酗酒恶习多年未改,对子女有家暴行为,给原告、子女身心造成损害,法院在征求双方未成年的儿子愿意随原告生活后,法官依法判决王某与武某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王某抚养。

随后,玉州区法院作出全市民事案件首份《家庭教育督促令》,禁止武某酒后接触、禁止殴打孩子,督促其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好孩子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父母是孩子最直接的模仿对象,未成年人如果长期在不健康、不和谐的家庭环境中生活,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心灵创伤,导致性格有缺陷,更有甚者会模仿家长的行为攻击他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育状况,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父母作出《家庭教育督促令》是离婚纠纷案审判中的延伸行为,也是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作出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

案例4:

父母疏于管教,儿子伙同他人盗窃

2021年3月至7月,小海(化名)伙同他人多次在玉州区和福绵区实施盗窃电动车及电动车电瓶,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小海初中毕业后到某中专学校就读一个月便辍学了。小海的父母平时摆摊做买卖,早出晚归,对尚未成年的小海疏于管教,对其不良行为及结交不良少年未及时加以制止和进行有效的管教,小海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月15日,福绵区法院少年法庭对这起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并向小海的父母发出了该院首份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出他们作为监护人,未能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一定程度导致其误入歧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行使家庭教育责任”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同时责令家长应多与儿子进行思想交流,发现有不良行为要及时管教,引导孩子遵纪守法,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典型意义:

以前,家庭教育只是“家事”,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家庭教育就成了 “国事”。当“甩手家长”不管孩子,纵容孩子或让放任孩子结交不良朋友等行为,都是违反《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行为。该案中,法官积极采取司法方式纠正未成年人父母的不当行为,采取多重措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助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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