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书城摔伤 书城经营者 被判担责七成

玉林晚报 2022-03-24 10: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宋珊珊)孩子在书城摔伤,家长认为是书城的责任,遂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经陆川县法院审理后,书城经营者承担70%的法律责任,孩子的监护人承担30%的法律责任。

2021年7月,庞某带5岁的女儿小庞到陆川一书城买书,小庞在嬉戏中摔倒,导致左下额受伤被缝了5针,用去医疗费431.5元。此后1周,庞某每天都要带小庞到医院消毒换药,也花费了一笔费用。

本想带女儿到书城买书,没想到出现了这样的意外。庞某认为,书城里虽然多处设有“漫步轻声 从你我做起”“店内请勿追逐打闹 共同遵守公共秩序”等警示标志,但孩子尚小,没有安全隐患意识,她之所以摔倒受伤,关键是书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与书城协商赔偿无果后,庞某作为小庞的代理人起诉该书城经营者钟某,要求其赔偿女儿医药费、误工费及美容费共1931.5元。

近日,陆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书城是经营场所,被告钟某作为该店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摔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监护人庞某未尽监护责任,以致原告在嬉戏中摔倒受伤,据此可减轻书城经营者、管理者的侵权责任。

综合该案实情,法院核定此次损害造成原告的损失为:医药费431.51元,就医致监护人误工费300元,合计731.51元。该案中书城经营者、管理者钟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损失的70%,即赔偿512.06元。另,原告主张的美容费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待该项费用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起诉,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条所指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强了对公众人身财产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安全保障义务是维权的“万金油”,安全保障义务仅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的义务,不能要求相关责任人为所有的责任买单。

本案中,书城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法院基于其营利性、交易性、专业性、风险性以及安保能力等核定其安全保障义务水平,认定其在本案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事小孩为5岁,家长对该小孩在公共场合的活动未尽监护职责,导致小孩在嬉戏中摔伤,仍应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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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陆川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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