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偷来的鸡鸭 六旬汉仍收购获刑

玉林晚报 2021-12-29 07:3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陈柏锦)明知对方的鸡鸭是盗窃来的,67岁的万某仍然多次上门收购,再转运到街上贩卖。近日,陆川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间,黄某模和黄某才(两人另案处理)在陆川县良田镇、滩面镇 、古城镇等地多次进入农户家偷盗鸡、鸭,其中,将在胡某等人家中偷得的181只鸡鸭卖给被告人万某。万某明知这些鸡鸭是盗窃来的,但想着这些鸡鸭比正常市场价格低,能多挣钱,仍然陆续多次到黄某模家中收购,之后运回自家中饲养再择圩日运到街上贩卖。公安人员于2021年3月14日抓获万某,并在其家中扣押其向黄某模收购的15只鸡、2只鸭,之后返还给被害人。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万某收购的164只鸡鸭价值共计21303元。

另查明,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万某自愿对被盗鸡鸭的被害人进行退赔,将21303元退赔款存于陆川法院退赔专户,并缴纳罚金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万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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