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下属47万元 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原局长刘泳志涉嫌受贿罪一案开审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刘通)12月22日上午,由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原局长刘泳志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陆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泳志利用其担任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等方面,为时任该局副局长的封吕江、宁发灿(均已判刑)谋取利益,安排封吕江、宁发灿先后分管治安工作,使两人能从中收取涉赌场所老板所送的好处费,刘泳志则多次非法收受这两人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7万元。刘泳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宣读了起诉书,围绕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序进行了举证、示证和质证,并结合庭审教育发表了公诉意见。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刘泳志在玉林市公安系统工作近30年,从一名普通干警逐渐走上重要领导岗位,在他正应该为党和人民多做贡献时却走到了被告席,令人感到痛恨和惋惜。究其原因,正如被告人刘泳志在忏悔书上所言,主要是因为其自身思想的变质,贪图金钱、贪图享受、自甘堕落,对党纪国法失去了敬畏之心,忘记了入党、入警的初心。广大党员干部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谨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抓!在工作中一定要谨慎用权、廉洁用权、公正用权,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规矩意识、守纪意识。”
庭审中,被告人刘泳志当庭认罪悔过。
玉林市公安系统90余名干警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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