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000元 借了还是未借? 原被告各有说辞,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最终判被告还钱
本报讯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彭桂红) 一方说已经借款,一方坚称并没有收到借款,陆川法院审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于12月10日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被告颜某还是需要偿还原告李某借款95000元。
李某与颜某在工作中相识,一来二往成了朋友。2019年,颜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李某通过现金给付的方式,借给颜某95000元,李某的同事陈某作为见证人。颜某得到现金借款后,让陈某帮打印好借条,其签名捺印后交李某收执。借款到期后,颜某不按约归还借款。在催促多次未果后,李某将颜某诉至法院。
“我把现金95000元借给被告,有证人可以作证,还让他签了借条。”“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根本没有得到他的现金借款95000元。”今年9月28日,这起纠纷经陆川县法院立案受理。庭审中,颜某辩称,他原本是向李某的弟弟借款的,对方也同意借款,并让陈某打印好借条。然而,他在借条上签好名字后,陈某却以时间太晚了不方便转账,需要次日早上才能转账为由,一直没有将这笔钱转给他,他忘了讨回借条才导致这起纠纷。对此主张,颜某并没有提供有任何证据证实。
最后,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最终判决颜某偿还李某借款95000元。颜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亲兄弟明算账”,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不仅需要借款人书写借条,还要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留下转账凭证更为妥当,这不仅是保护交易的安全,也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现金借款、没有转账记录等案件中,法官要综合考量案件情况,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真正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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