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运输也犯法?小心非法经营找上你

玉林日报 2021-11-26 07: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锦群 通讯员 唐玲)近日,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虎、马某君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审判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月29日凌晨,林某虎、马某君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委托运输的卷烟没有取得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装载卷烟的白色江铃货运汽车从博白县出发前往广东。当日,行政与侦查机关联合执法在玉湛高速陆川北服务区将其抓获,当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9022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66万余元。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林某虎、马某君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未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涉嫌非法经营罪。陆川县人民法院根据林某虎、马某君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机关提示: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只有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后才能从事烟草专卖品的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因此,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否则,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达到法定标准的,将会被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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