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差35岁的黄昏恋人牵手成功相处难 八旬老翁两诉离婚 财产分割成难题

玉林晚报 2020-08-14 07:11 大字

近日,陆川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87岁的原告文成(男,化名)向法院起诉,要求与52岁的被告李芳(女,化名)离婚。在主办法官的审理下,双方服判息诉,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当即将所需支付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及生活困难帮助费全部给付被告,两人的矛盾得到了解决。

相差35岁的黄昏恋人牵手成功,却未能圆满

2003年冬天,文成与李芳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6年8月18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丧偶再婚。婚后,两人没有生育子女,但再婚前双方各自均有5个子女且已独立生活。这对相差35岁的黄昏恋人原本生活还算甜蜜,但后来却因经济问题、处理各自子女间的关系问题以及日常家庭生活琐事等,双方发生了矛盾。

2019年4月,两人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2019年7月1日,文成第一次向陆川法院起诉要求与李芳离婚,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不能和好,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后,两人均回到了各自所生的儿子家里居住生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是,文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芳离婚。

争议焦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如何确定分割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为现双方居住在儿子家里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又均否认对方主张,双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文成主张借给李芳儿子的17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但李芳不承认,文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李芳主张两人自2019年4月开始分居后,文成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文成认为两人分居后,李芳去了医院做护工亦有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如何确定分割,成为该离婚纠纷案的争议焦点。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债务。原、被告身体均有病,曾先后多次在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年龄较大,身患多种疾病,需长期服药治疗,原告目前有退休养老保险金每月约5000元,被告目前在医院做护工,有一定收入,但收入不稳定。

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能和好,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第二次向陆川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要求分割与原告分居期间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及请求原告给予生活困难帮助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分居后双方的收入等实际情况酌定给予支持。

法院考虑到原告虽有退休养老保险金但身体有多种疾病,需长期用药;被告身体有病,在医院做护工,但收入不稳定,生活确实也存在困难的实际。经过综合考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在退休养老保险金中一次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原告一次性支付生活困难帮助费5000元给被告。原告与被告儿子若存在有民间借贷关系,可另行起诉处理。

判决生效后,原告在其子女的帮助下当即将所需给付款项通过电子银行一次性转账至被告账户中,双方签订了收款收据。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柏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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