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获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手机放电动车储物格三人失财

玉林晚报 2020-04-17 07:15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陈梅 通讯员 陈柏锦) 在陆川的街道上,有一名男子正四处闲逛,专盯电动车前置储物格,几分钟的间隔,车上的物品便不翼而飞。近日,陆川法院对这名涉嫌盗窃的男子进行开庭审理,终判决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我趁无人注意伸手去把这台手机偷走放进裤袋,然后沿新洲路往九洲市场方向离开了。”在庭审现场,面对法官的询问,被告人罗某详细交待了偷窃经过。2018年11月的一天早上,罗某在陆川肯麦基宾馆旁早餐店门口附近看到一辆电动车前置储物格里放着一部黑色小米6手机,盗走手机自用几个月后卖掉得款60元。2019年9月中旬,罗某在陆川县九洲市场北门发现停在卖菜摊位前一辆电动车前置储物格有一部蓝色vivo-y7s手机,盗走后到玉林卖给一个路人,得款230元。2019年9月26日,在九洲市场一个猪肉摊旁边,罗某将车主放在电动车储物格里的浅蓝色华为P30手机偷走并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典当铺老板。

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部手机价值共651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另查明,现年51岁的罗某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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