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当第三者,还发亲密照片及信息给对方妻子 妻子诉第三者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玉林晚报 2020-04-14 09:05 大字

“区区1000元,你们还当真了。”明知自己是别人婚姻的第三者,被告丘某在接到执行法官的电话时还是惊诧不已。当天,丘某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

插足他人婚姻,还不断发亲密照片及信息扰人

该案是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这1000元正是涉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李某与丈夫于2008年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丘某参加了婚礼,知晓李某和其丈夫的婚姻情况。

婚后,李某和丈夫生育了两个孩子。之后,丘某经常借故请李某丈夫上门维修水电,后来发展到李某丈夫经常夜不归宿。李某发现两人的暧昧关系后,李某丈夫表示与丘某终止不正当关系。李某为了中断两人的联系,与丈夫一起外出广东务工。期间,丘某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了孩子。2012年,李某一家从广东返回南宁工作生活,李某发现丈夫与丘某仍然藕断丝连,而且丘某还通过电子邮箱、彩信、短信等方式,不时向李某发送与其丈夫的亲密照片及信息。

原配起诉第三者,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9年,李某因不堪其扰向陆川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丘某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陆川法院认为,丘某和李某丈夫的不正当关系存续多年,清楚知道李某丈夫与李某存在配偶关系,其屡次发与李某丈夫的亲密行为及亲密程度信息刺激李某,对李某的生活造成困扰,精神造成较大的伤害,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其行为构成侵权,应负法律责任。李某虽未能举证证明其精神受损程度,但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李某精神明显受到较大损害,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李某主张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调整为1000元。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陆川法院依法判决丘某立即停止对李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行为,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判决生效后,丘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20年4月2日,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官通知丘某时,她竟不当回事。后经法官督促教导,丘某给法院汇入了执行款。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导致婚姻家庭关系有所损害时,对第三者的不当行为应如何规管。

因此,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通讯员 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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