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三名被告人获刑
本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覃坤)11月4日下午,陆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对刘某玉、温某光、林某山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公开宣判,三名被告人获一年半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连带赔偿因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400多万元。该案是陆川县首例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林某山(广东省化州市人)介绍被告人刘某玉(广东省茂名市人)与被告人温某光(陆川县古城镇人)认识,并叫被告人温银光帮助租一处山岭给被告人刘水玉倾倒废柴油。而后,被告人温某光在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和清耳村及楼脚村的交界处找了一个山岭,并按照被告人刘某玉的要求雇人挖了一个长方形的土坑。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玉多次从广东将废柴油拉到该土坑倾倒。事后,被告人温某光得赃款2000元,被告人林某山得赃款1000元。
2018年2月,刘某玉、温某光、林某山的违法行为被陆川县环保局发现。经玉林市环保、陆川县环保部门现场勘察,该土坑长约48米、宽约7.2米、深约4.4米,坑内存储有体积约为249立方米的污染物。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废油物主要成分为废矿物油,重量约241吨。案发后,陆川县有关部门对该起环境污染案件进行了应急处置,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经统计,因三被告人污染环境所造成的应急处置费、污染物鉴定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等经济损失共4868025元。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但无能力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玉、温某光、林某山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玉、温某光是主犯,被告人林某山是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温某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林某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被告人温某光违法所得二千元、被告人林某山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因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4868025元;三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媒体上刊文向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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