嬉闹撒石灰伤了同学眼 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在学校与同学嬉闹追逐,他抓起操场画线剩余的石灰粉撒向同学,致一同学眼睛烧伤,这责任该谁来承担?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发生在陆川县沙湖镇,各方当事人都是当地人。9月24日上午,陆川县法院将该案审判庭搬到沙湖镇新街村委会,通过案件的审理进行零距离普法。
小博、小兴都是沙湖镇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两人不同班级。5月30日下午2时许,该小学举办“六一”体育比赛,小博、小兴均参加。赛后小兴与同班同学在操场嬉闹追逐,并抓起操场画线剩余的石灰粉向同学撒去,结果此时恰巧经过的小博中了招,小博因右眼剧痛倒在地上。
事发后,学校当即将小博送医救治。经诊断,小博右眼为碱性化学伤。为了治疗眼伤,父母带着小博先后到陆川、广东治疗。其间,小兴父母支付了2800余元,学校支付了18000多元,可仍不足以支付小博治疗所需费用。小博的父母将小兴及学校诉至陆川县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2000余元。
小兴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如何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这几大焦点展开争论。
小博的父母认为,小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学校对放在操场的石灰粉管理不严,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该与小兴及其父母负连带赔偿责任。
小兴的父母认为,事情发生在学校,且学校明知石灰粉存在发生伤害的可能而不管,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学校已做好了安全措施并尽到了教育义务;当天,小兴在活动结束后自行收集石灰粉来玩,才发生了此事,小兴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校方在事发后及时将原告送医,还垫付1万多元费用。
庭审中,三方各执一词,不过在庭审结束之际均表示接受调解。法院将在庭后组织三方进行调解。
该案的审判长、陆川县法院民一庭庭长陈静表示,考虑到本案是学生间嬉闹引起的健康权纠纷,与学生家长、学校教育联系密切,遂决定把庭审现场搬到村民家门口。一方面,让群众了解法院、法庭和法律;另一方面,便于当事人出庭应诉和群众旁听,教育村民要重视子女教育,理智处理矛盾,促进乡村和谐。据《玉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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