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狗主人起争执打伤劝架老人

玉林晚报 2018-07-12 08:08 大字

因追打欲扑咬自己的狗狗,他与狗主人起了争执,还将另一名劝架的古稀老人打成轻伤。结果,因一时冲动,领刑又赔钱。

2018年1月24日晚7时许,家住陆川县乌石镇黎洪村的覃某辉骑着电动车经过村口。这时,一条狗吠叫着冲出来,欲扑咬过来。覃某辉怒不可遏,当即停车,抄起路边的一张小板凳,追打狗狗。狗的主人是六旬老人覃老汉,他听到屋外的动静,急忙出来劝阻覃某辉——“没被咬到就不要打了”,还提醒道“我的狗怀孕了,要是被打死,得赔一千元”。

覃某辉一听这话,更加来气,丢下板凳,和覃老汉争执起来。双方的口角之争引来了覃某基的围观。覃某基年过七旬,是覃老汉的邻居。在了解了事件的始末后,覃某基给两人评理:“亚辉你不对,狗儿没咬着你,你就不该打人家的狗。”

覃某辉觉得这两个老人成心合伙欺负他一人,于是,冲着帮腔的覃某基大喊道:“做你。”(客家方言:打你)覃某基不甘示弱,应道:“来啊!”暴怒之下,覃某辉从地坪上拾起一条1米见长小臂般粗的木棍,朝覃某基的头部奋力挥去,尔后扬长而去。覃某基随即瘫倒在地,周边邻居见状报警。

事发后,覃某基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覃某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该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害人覃某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覃某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0442.81元。

陆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辉与被害人覃某基系同村村民,因邻里纠纷的微小事情,不克制情绪亦不采取正当途径解决,致人轻伤,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覃某辉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基的直接经济损失,覃某辉应当予以赔偿。

近日,陆川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覃某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赔偿被害人覃某基经济损失29208元。

(记者陈梅通讯员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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