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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赌债 非法拘禁殴打他人

玉林日报 2017-11-09 11:10 大字

本报陆川讯 赌博不仅危害个人身心、家庭和谐,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极易诱发非法拘禁、故意杀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催还赌债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6名被告人被判6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11月2日晚上10时许,绰号阿肥的男子接到了朋友吕某锋的电话,应邀来到陆川县城某KTV包厢“放松一把”。不料,笑脸相迎的吕某锋却突然话锋一转,要求阿肥“偿还”赌债。原来,4年前在海口市,阿肥与吕某锋打“筒子”,欠下了其26000元的赌债。阿肥不以为然,拒绝了向对方还钱或写欠条的要求,并以脏话回应。这下,吕某锋不禁暴跳如雷,当即掌掴阿肥。

在该KTV任经理的江某鹏早有准备,表面上他力促双方“和解”,暗底下却电话召唤“伙计”前来为吕某锋讨债。很快,有多名青年男子赶到现场。在包厢,气急败坏的吕某锋摊了牌:“26000元,我只要回10000元,其余都是兄弟的。”听到老板的表态,几名男子随即“奋勇争先”上前殴打阿肥,并将阿肥带上一辆柳微车,先后拉到温泉镇中兴村一空地、泗里水库、某烧烤场等地继续进行殴打,逼迫其还钱。

浑身多处受伤的阿肥被逼无奈,只好电话求助亲属和朋友筹款还债。第二天凌晨4时许,在获得5000元现金及一辆小车作为担保后,几名男子才将阿肥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鹏、吕某锋等人为索取债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6名被告人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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