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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忙碌带孙反而受到冷待 老人起诉儿子、前儿媳索要“带孙费”

百色早报 2017-11-02 09:19 大字

 

玉林市陆川县的李大爷1949年出生,是当地的农民,文化程度不高。

年过6旬的他打了一场官司,起诉自己的儿子、前儿媳,要求两人支付3个小孩多年的抚养费。日前,官司有了结果,陆川县法院判决李大爷的儿子、前儿媳分别支付李大爷垫付的孩子抚养费27000元。

老人诉儿子、前儿媳索要3个孩子的抚养费11万余元

李大爷的儿子阿元是个“70后”。20个世纪90年代,刚20岁出头的他与同村的姑娘阿雨相恋后同居,先后生了3个孩子,两人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

家里的孩子多了,为了贴补家用,从2008年起,阿元与阿雨双双外出打工,3个孩子留在家里由李大爷夫妇照顾抚养,当时最大的孩子9岁,最小的4岁。

这段时间,阿元与阿雨极少回家照顾孩子,3个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大都落在李大爷夫妇身上。

即便是帮儿子儿媳分担了这么重的负担,但李大爷没想到,儿子儿媳还是没有经营好两人的感情,后来因感情破裂分居。2012年2月,阿雨还携小儿子离家出走,留在家里的另外两个孩子继续由李大爷照顾。

事情到了去年2月,阿雨回来了,她向陆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她与阿元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抚养权。

案件开庭时,阿元没来参加诉讼。去年4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小儿子由阿雨抚养,另外两个孩子由阿元抚养,抚养费由阿元、阿雨各自负担。

儿子的家庭散了,还有两个孙儿要抚养,而自己也越来越年迈。去年11月,李大爷向陆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儿子、前儿媳一次性支付他历年来照顾3个孩子垫付的(以每人每年3000元计算)抚养费共114000元。

调解无果法院开庭审理 老人称忙碌带孙反而受到冷待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主审法官从亲情角度来调解这家人的矛盾。主审法官来到李大爷家中,从父子之间做调解,不过由于阿元长期不回家,平时父子缺乏沟通,双方存在矛盾,加上父亲的个性比较固执,调解没有取得进展。

主审法官又通过电话联系,并与阿元、阿雨多次说明,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抚养是其法定义务;作为爷爷如果他愿意,也可以帮助抚养孙儿,但不是他的法定义务。且多年来,作为儿子和媳妇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错误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父母年老时,作为儿子儿媳,应该孝顺、赡养父母,这也是法律规定的……

法官的调解劝说,未能换来这家人的和解,案子只好开庭审理。

案件开庭时,阿元前来参加诉讼,阿雨则没有出现。

在法庭上,对于父亲提出的孩子抚养费,阿元说,他有时候也想给点钱,可是在电话中跟父亲说的时候,是父亲不肯收。

阿元还说,以前他的工资全部交给阿雨,现在不知道其去向;阿雨不给抚养费,他也不知道,即使有责任也是由阿雨承担。

而提到儿子、前儿媳二人未尽抚养子女义务,李大爷感到十分痛心和失望。他称:儿子、儿媳在外打工后,平时很少回家,也没有寄抚养费回来,两人回来过年过节,对孩子的抚养费从来不提,更别说给。最让李大爷难受的是,两人认为他抚养孙子是应该的,且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此对他的态度也是极冷。他在为带孙子忙碌的同时,反而得到的是两人的风凉话和不孝对待。

李大爷称,抚养官司打完生效后,阿元、阿雨仍对孩子不闻不问,大孙子和大孙女仍然由他照顾抚养。他多年来帮儿子、前儿媳照顾孩子已经花完所有积蓄,他已经无力再继续抚养两个孩子了。

法院判决支付“带孙费”儿子、前儿媳各承担27000元

法院在庭审并作出调解劝说仍无法调解的情况下,今年2月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应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祖父母应对孙子女承担义务的法定条件,是未成年孙子女的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本案二被告并非死亡,也并非无力抚养,故抚养3个小孩的法定义务人是二被告,原告没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为被告的小孩垫付了一定的抚养费,事实清楚,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抚养3个孩子的时间,经法院查实一共为18年。原告要求按照每个小孩每年3000元计算,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小孩生活需要,该请求较符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予以支持。原告垫付的小孩抚养费为3000元/人年×18年=54000元,由二被告每人承担27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大爷不服上诉到玉林市中院,但随后撤诉。

主审法官称,案件到此还没达到家庭和睦的效果,一个孙子为此跟爷爷的关系也不太好。前不久,李大爷还给法院打来了电话咨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宜。法官跟他讲明相关程序及利弊关系,目前还不清楚老人是否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理的这类案件基本很少,老人为什么要起诉自己的儿子和前儿媳,主要还是儿子、前儿媳平时跟老人没有沟通,又不尽自己的义务,导致矛盾加深,才发生这一切。”主办该案的法官感慨道,在他看来,老人打官司其实不是为了钱,更想通过诉讼来让他的儿子、前儿媳及孙子女们理解他这些年的付出,而不是把这一切看作理所当然的事。

(注:文中的当事人均为化名)(据《玉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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