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条路叔侄闹僵 争执3年围墙堵路 陆川法院执行法官强制执行一朝通行
6月6日上午,陆川法院执行局法官双管齐下,对妨碍道路的围墙强制拆除,恢复道路的通畅,顺利执结该案。
一条道路3年争执不下围墙堵路
家住陆川县乌石镇坡脚村的罗某光等6人与罗某干等4人房屋相毗邻,双方均是同堂宗叔伯兄弟关系。本是亲人又是近邻,为何因一条道路闹得如此僵呢?
原来,罗某光等人的房屋大门出入必须需经过罗某干左屋角的道路与村道相接。该道路系由罗某光、罗某干等6户人出钱出地于2010年1月扩大路基修建而成(长约185米、宽3米)的泥沙路。
2014年3月,坡脚村委会召开户主大会,筹集资金6600元,申请“一事一议”项目资金支持,政府财政奖补资金34100元,该泥沙路按原村道路基硬化水泥路(包括硬化至各户大门口止),同年9月通行。
2014年12月,罗某光等在对其大门口地坪及入门道路进行硬化时,事情起了波澜。
罗某干等人认为,该道路是当年牺牲自己责任田形成的并且自己另外出有钱加宽路基,对方不能无偿使用,如要通行需按照5000元每平方的价格购买。
罗某光等人则认为,道路是公用的自己有无偿通行权利。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不久,罗某干等在罗某光住宅门前的道路上砌围墙,并在围墙边上堆放火砖、石子,进行封门截路,导致罗某光等人出入无法正常通行车辆。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
调解无果诉至法院判决生效拒不履行
为平息双方的纠纷,村委以及乌石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进行调解,无奈双方各执一词,不肯相让,多次调解均无功而返。
2015年7月,罗某光等6人一纸诉状将罗某干等4人诉至陆川法院。
陆川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诉争的3米通道是政府“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硬化至各户大门口的通道路,系原、被告及其家属出入村道唯一通道路,且通行至今(2015年7月)已经有5年时间,被告在原告用于通行的道路上砌建围墙及在围墙边上堆放的火砖、石子已经妨碍了原告正常的通行权,被告的行为显属不当,依法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恢复原状。
2015年10月,陆川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拆除其在原告房屋大门所砌建的围墙〔从西南方向起:长3米、高1.4米、宽0.18米〕,并恢复好道路的原状,确保原告正常通行。
判决生效后,罗某干等人一直不予履行。
2016年12月,罗某光等人只好向陆川法院申请执行。陆川法院立案后向罗某干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主办该案的执行法官邱玉亮多次到双方家中做思想工作,但是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
2017年4月26日,陆川法院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5月15日前履行,罗某干等人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
双管齐下强制执行拆除围墙恢复通行
6月6日,陆川法院执行局在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何雨军的带领下,组织20多名干警到了坡脚村进行强制执行。
见到法院的执行队伍到来之后,罗某干等人情绪激动意图对执行进行阻挠,罗某光等人见状也试图上前理论。
为防止矛盾激化,何副院长以及主办的执行法官邱玉亮本着调解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调解和普法教育——
“你们都是同族叔侄并且是比邻而居,没有必要把相互关系搞得这么复杂僵硬,毕竟以后抬头不见低头见,就算不为自己着想也应该为自己的下一代着想,以后有很多事情说不定都是需要彼此相互帮忙的。”
“希望你们双方都能够冷静下来,和平解决,就此为止不要让怨恨延续下去。”
……
另外,何副院长也严肃地谈到,“本次执行是依据已经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判决书,任何人阻挠执行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后,双方情绪有所缓和,罗某干等人表示不再阻挠执行,愿意言归于好。最后,执行队伍根据生效判决书对妨碍道路的围墙强制拆除,顺利恢复道路通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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