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买化肥柴油和木糠 原来是要偷制爆炸物
近日,陆川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6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在陆川县珊罗镇某村自家老房子后面,利用复合肥、柴油、木糠等材料制造疑似爆炸物。当晚,郭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疑似炸药成品五包半(206公斤)、制造原料复合肥四袋、柴油两桶、木糠两袋,经鉴定,该疑似爆炸物成品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属爆炸物。
陆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私自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通讯员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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