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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一村干部索要“约定”低保款被判刑

北部湾晨报 2016-01-15 08:50 大字

近日,经陆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分别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森、李某志有期徒刑2年,李某其、戴某平有期徒刑1年11个月。这是李某森等4人不服2014年10月24日陆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判决。李某森等4人服判不再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4日判决生效。

2013年12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在2011年和2012年陆川县珊罗镇某村的实发低保人数比民政局低保名册登记人数少100多个,某些村干部有作案的嫌疑。”该案引起了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获得许安检察长的批准后,反贪局侦查人员深入到农户家中搜集证据,从低保款的发放经过和低保款的流向判断,目标很快锁定了村干部李某森等4人。

2011至2013年间,在每年政府分配到村的低保指标下达后,被告人李某森、李某志、李某其、戴某平采取事先与农户约定,只给农户一至两个不等名额低保款,其他名额的低保款由被告人使用,农户同意后,才帮助农户申办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相关手续。村民徐某称,他家2012年得一个低保名额,整个手续办理过程自己并不清楚,存折也由村干部保管,自己只领到现金……在2011年至2013年间,李某森共帮助30人次申请低保保障资金31779元,索得20574元;李某其共帮助21人次申请低保保障资金21845元,索得13995元;李某志共帮助22人次申请低保保障资金22933元,并索得16900元;戴某平在2012年至2013年间共帮助15人次申请低保保障资金16920元,并索得13496元。 (玉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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