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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法院及时执行一起经济赔偿案

左江日报 2015-11-21 02:51 大字

扶绥讯“感谢扶绥法院的执行法官,通过案件执行,这么快就帮我拿回了赔偿款。”这是11月17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吴某领取了案件款后对扶绥法院执行局法官说的一番话。

姚某与吴某均在扶绥县渠黎镇新街市场铁杂行于集日摆摊从事经营活动,2013年8月3日,姚某与吴某在扶绥县渠黎镇新街市场因琐事引发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吴某前臂被砍伤。事发后,吴某到扶绥县渠黎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前臂贯通伤”。因吴某未获得姚某的经济损失赔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姚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4712.32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向扶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经调查姚某没有财产可执行,并且已回老家广西陆川县。因姚某是从事摆摊经营生意,很可能还会回扶绥经营。为此,执行法官告诉吴某,如发现姚某出现在集市市场,就向法院提供线索。

11月16日,吴某电话通知法院称,有人发现姚某出现在集市市场。法院知道情况后,立即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姚某所出租的住所,找到了被执行人姚某。当执行人员突然出现在姚某面前,姚某觉得很惊讶,没想到刚从老家回来两天,法院就找上门来了。经执行法官耐心向姚某解释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利害关系后,姚某表示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当场兑现了4780元的全部案件款。(任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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