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应该奖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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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指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拾金不昧奖励10%”究竟妥不妥,网上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按失物价值比例奖励拾金不昧者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反对者则担忧,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一旦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便是一种侮辱,同时也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其实,无论赞同者还是反对者,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总体上看,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
务实地看,拾金不昧虽然在道德层面上被广泛推崇,但离真正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没有明确权利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拾遗者对拾物予以妥善保管,并履行对失主的寻找、告知、交公等义务,这种费力不一定讨好的赔本事情,不是所有人都会乐意去做的。广州方面对拾金不昧中的“不昧”二字,主要是理解为“不隐藏”、“不毁坏”、“不贪为己有”等,所以无论是政府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给拾物者,还是遗失者主动给拾物者予以酬谢,这些都与拾金不昧的品德高尚无关,更不能依已经获得了酬谢或奖励来否定其拾金不昧的精神。
拾金不昧并婉拒酬谢和奖励的精神值得讴歌,而“拾金”后接受失主酬谢或政府奖励既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肯定,同时也是一种赞扬。这非但不会削弱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更是对这一品德的发扬赋予了更多理性的含义。(白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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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金不昧奖10%”不过是对此项费用的标准量化。(桂灵)
拾金不昧受奖之所以遭受质疑,缘于人们对善举自当“不图名、不图利、不求回报”的固有认知。正如反对者的观点: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且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但在笔者看来,出台有偿拾金不昧规定,恰恰是对道德滑坡的一种拯救。也许与真正意义上的拾金不昧相比,有偿失物招领的确不无功利色彩,但这种报酬的获得,却是公开透明和顺理成章的,并不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善行,未免太过理想化。解读此项规定,当属于以立法形式对善行义举的肯定与褒扬。(路人甲)
对于拾遗者来说,在寻找失主和上交有关部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付出一定的机会成本,乃至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无论从弘扬传统美德的角度,还是基于补偿拾遗者的损失,都有必要对其给予一定的酬谢和奖励。这样做可以有效激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帮助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枫逸)
归还遗失物,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活动,只不过其中穿插了道德、法律等佐料。当然,拾金不昧美德一定要发扬光大,但在国家法律允许框架下,失主给予拾遗者一定报酬,也是一种将心比心的道德,而从制度上规定奖励拾遗者,也是一种并不违背道德规范的进步。(春康)
近年来,拾遗者索要报酬、引发纷争的案例不断增加。为何喜剧演成了悲剧?就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奖励标准。无法可据,双方自然会各说各话。因此,制定奖励标准,也是矛盾的调和剂。(薛家明)
在我看来,对拾金不昧的人给予适当的奖励,这个是可以有的。但是,奖金最好是由当地政府的拾金不昧专项基金来支付,而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这样的奖励才会更加有现实意义。(李东凡)出租车司机、保安、饭店服务员,这些人本来就有一定的帮助顾客、保管财物的义务。对他们适用“拾金不昧奖10%”,显然有待商榷,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定。(阿六)政府虽有权给拾金不昧者予以奖励,但拾金不昧者也有不愿接受的权利和自由。拾金不昧不图任何回报或索取,更符合社会价值观,更多人乐于接受。让不图回报或索取的拾金不昧者更受社会尊重,成为拾金不昧的主体,社会风气才更清,社会美德才更美。(张永琪)
下期话题:据《成都商报》报道,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金美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了法庭,向他们索要“带孙费”。老人称儿子、媳妇一回家就玩手机,任由孩子哭闹都不管不问。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是合法的。您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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