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检察院:“恢复性司法”修复破裂关系
近年来,陆川检察院对涉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关系被破坏的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尝试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有效促成犯罪嫌疑人积极修复被破坏的关系,取得了积极成效。自2013年以来,该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作出不捕决定56件108人,作出不诉决定35件52人。期间,通过“恢复性司法”实践对41件轻微刑事案件共54名犯罪嫌疑人所破坏的关系进行修复,由此作出不起诉30件39人,建议法院对11件15人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等从宽处理。
一个补偿的机会,恢复一片青山
“我毁了733棵林木,我自愿回种同等数量的林木……希望检察机关对我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陆川县看守所内,涉嫌滥伐林木罪的李某发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诚恳地请求从宽处理。
在该案中,陆川检察院查明,李某发以7000元钱购买他人种植的一片速丰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2014年6月20日至26日,李某发雇人砍伐速丰桉树733株,立木蓄积为26.31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19元。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该院运用“恢复性司法”,要求李某发回种同等数量的林木。结合李某发的认罪态度和事后表现,2014年12月25日,陆川检察院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陆川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全新探索。
一个赎罪的机会,挽救一名失足少年
“谢谢检察官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我会遵纪守法,不再做违法的事情。”在陆川检察院宣告附条件不起诉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人广某深深忏悔。
原来,2014年8月,广某因被偶有过节的庞某等人言语挑衅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并将对方二人打成轻伤和轻微伤,自己也受轻微伤。该院在受理案件后,对广某的成长经历开展社会调查并核实案情。在得知双方是熟人,广某主观恶性不大,对方也存在一定过错后,为了有效挽救广某,陆川检察院从修复双方关系的角度出发,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广某采取弥补措施,争取悔罪机会,最终促成被害方谅解,双方和谐相处。2014年10月,该院对广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陆川检察院把“恢复性司法”实践运用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2013年以来,该院共对6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捕决定,对7名作出不诉决定,组织检察官和“代理家长”等开展回访帮教等综合社会教化10次,帮助5名涉罪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使得在校生犯罪人数大幅度下降,失足未成年人二次犯罪率大大降低。
一次积极的调解,重建邻里和谐关系
在办理一些特定社会关系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中,陆川检察院运用“修复性司法”进行有益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庭审之前,促成案件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消除群体对抗情绪。
2014年2月,陆川县某行政村两个生产队因乡村道路归属权纠纷问题,引发村民互持木棍、铁铲、石头等物斗殴,造成双方数人轻伤、轻微伤,价值7000多元的物品被损坏的后果。随后,陆川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何某等7人依法批准逮捕。该院经审查后认为,促成双方调解将有利于两生产队长期和谐共处。
随后,该院办案人员多次深入该村了解事情原委,做通双方思想工作,积极促成调解和赔偿,并把砸坏的桥修好。2015年6月底,该院还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查该案,用法、理、情教育村民,让被害人放下积怨,使涉罪村民及时回归社会投入生产生活,促进村民和谐相处,避免矛盾纠纷激化。今年7月2日,该院对何某等7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3年以来,陆川检察院通过“修复性司法”化解多起涉众型矛盾纠纷刑事案件。其中,周某明等7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等3件刑事案件被评为广西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精品刑事案件。
(记者李东燕通讯员韦晓兰 李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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